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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组织。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财务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物资管理情况;
  (四)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听取和反映群众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六)对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向乡经管站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村定工干部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组织成员。
  第三十七条 乡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每月集体办公制度,所有凭证须经乡经管站审计、盖章后方可入帐。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公布两次财务帐目,年终应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国家印发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应逐项填好发放到户。其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和使用每年要公布两次。
  第三十九条 农村经营管理审计部门,每年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乡对村每年至少全面审计一次,市、区、县进行抽审。村定工干部离任前,必须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不专款专用,挪用资金的,责令限期退还,对责任者处以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帐目不清,不按规定存放、支出资金,设假帐和小金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关机构对责任人予以撤销职务。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借入款项、借款担保不经讨论决定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对责任者处以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无卡收费的,责令限期退回,并对责任人处以违法金额5%至20%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招待费超过限额的,责令退还违法金额,并对责任人处以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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