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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失效]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纳税后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提取福利费;
  (四)向投资者分利;
  (五)成员分配;
  (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乡经管站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会计员和出纳员。业务量较大的可设会计主管和专业会计。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名,由乡经管站考核批准,报区、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会计证由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签发。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乡经管站监督,并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在年终时应将全部帐簿、凭证、报表、合同等归档,设专柜保存,严防丢失损坏。月份或季度会计报表、到期的无纠纷的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保存期为五年;各种凭证、帐单、财务收支计划、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保存期十五年;年度会计报表、主要凭证、帐簿和契约、财产清单、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应当长期保存。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财务档案交乡经管站统一保管。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销毁应编制销毁清单,报乡经管站审查批准,在村财务人员和乡经管站代表监督下销毁。销毁清单由监销人签字盖章后永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帐、表、簿、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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