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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沈阳市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条例
 (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对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预算执行的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二章 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并作出相应决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的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关于上年度本级总预算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上年度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表;
  (三)本年度本级总预算草案;
  (四)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
  (五)本年度本级总预算收支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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