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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标准,保修期为一年。
  (三)供热、供冷工程,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一个供冷期。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五)其它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建筑工程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其中,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从用户进住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
  第八条 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第九条 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
  第十条 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必须由用户验收签章,或者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保修项目的验收应当以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为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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