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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场点;
  (二)违法设站(卡)、收费及罚款;
  (三)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四)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五)擅自移动或涂改公路设施和公路标志、标线等;
  (六)滥砍、盗伐、损毁公路路树、花草;
  (七)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等;
  (八)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九)机动车辆在公路路肩上行驶;
  (十)其他侵占、损坏、污染路产的行为。
  第十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等;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物资;
  (三)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超限车辆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船上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需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其监督下通行;妨碍交通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各类标牌、广告牌等;
  (三)修建跨(穿)越公路的桥梁、牌楼、涵洞、渡槽等;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可能损坏公路黑色路面的车辆和机具上路行驶;
  (五)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试刹车;
  (六)间伐、更新路树。
  第十三条 挖掘、占用或利用路产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各种工程设施,必须经过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大型或较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报公路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指明行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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