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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失效]

  第三十八条 城乡教育费附加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合理使用,不得减免。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乡、村负责筹措。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

第六章 校舍建设与校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标准规划。中、小学校的规划预留地不得改做他用。确需调整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学校用地面积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应当规划出学校用地的保护线。
  第四十二条 新区住宅开发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一)每七千至一万人口区域内建十二至十八班型的小学一所;
  (二)每二万至三万人口区域内建十八至二十四班型的中学一所。开发和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投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建设要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时交付使用。住宅建设规模达不到配套建设学校标准的,开发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区住宅改造的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区住宅开发和旧区住宅改造的中、小学校的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拆迁、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校舍、场地补偿方案,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产管理,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设备改做他用或出租、转让。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校舍,必须及时维修。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侵占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
  严禁污染学校环境。中、小学校周围禁止设置集市、摊位、电子游戏厅、机动车停车场或其他妨碍教学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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