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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7修正)[失效]

  (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及建设项目;
  (五)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建设项目;
  (六)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和认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
  (七)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九)依法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十)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十一)负责开发区所属、新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入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行政工作:
  (1)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管理和征收开发区各种行政性收费;
  (2)管理民政、民族事务、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管理开发区的治安、交通、消防和户政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协调海关、商检、金融等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依法保护开发区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在市核定的编制和干部职数范围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和调整工作机构,同时由市有关部门履行手续;
  (十五)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对相应的业务实行指导。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属国内外先进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
  (三)属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四)属房地产、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的。
  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
  (二)中外合作;
  (三)外商独资;
  (四)国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股份制;
  (六)补偿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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