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乡镇企业要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引进和培养人才、引进科技成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科技进步指标要纳入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人员为农村和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第五十七条 要稳定、巩固和发展农村科技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业生产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工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在工资、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对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社会事业科技进步
第五十八条 社会事业科技进步是指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发展教育、文化、体育、城市交通、通讯、环境科学、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适应经济建设发展。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社会事业科技进步,研究制定其发展方针和政策。社会事业各主管部门应把科技进步工作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逐步建立与健全社会事业的科研机构,强化社会事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广应用社会事业科技成果,在资金、物资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推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进步奖,奖励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明显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在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技术竞赛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地方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