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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修正)

  第四十六条 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的新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对企业继续生产的耗能高、污染重、质量差、技术落后的产品,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限制生产和限期淘汰。
  第四十七条 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同国内科技攻关相结合。要重视专利技术和技术软件的引进,以利于促进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对重大的技术引进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配套技术攻关,及时做好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应用引进技术生产的新产品及替代进口产品,可优先列入市新产品计划。
  第四十八条 重视提高企业职工的技术文化素质。加强科技人员进修和中青年工人的培训工作,做好科技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技术工人考核定级。

第八章 农村科技进步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按照建设高效持久型现代化农村经济的要求和发展农村经济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示范、推广做出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农业科学研究应围绕优良品种选育、作物栽培、培肥地力、病虫草害及畜禽疾病综合防治、饲料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现代农业机械装备等关系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重点科技课题进行。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逐步形成农业、林果、农机、畜牧、水利、水产等相互协调的市、县(区)、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速农村科学技术示范基地的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要选择条件好的乡(镇)、村、户以及学校作为科技示范点,发挥其试验、示范作用。
  第五十三条 积极组织和完善农村科技承包。扶持科学技术、资金、物资等相结合的集团性承包,逐步形成以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为核心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五十四条 建立与健全农村科技培训体系,重视和发挥农村中学培养人才的作用,广泛开展农村科技培训工作。市、县(区)、乡(镇)、村要逐步建立固定的科技培训场所并配备设施。县(区)、乡(镇)科技部门要加强农民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素质,定期考核、评定农民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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