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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修正)

  第三十九条 设立各级科技发展基金和技术开发基金,两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市级科技发展基金和技术开发基金由国家划拨的专项费用、部分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有偿合同返还的经费和从社会筹集的资金等组成。区(县)也应建立科技发展基金或技术开发基金。工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由税后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的资金、企业技术贸易收入、新产品减免税金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资金等组成。
  第四十条 增加农业科学研究、开发、推广的经费。每年从市农业发展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发展。
  第四十一条 积极吸引国内外投资和资助,用于本市科技进步。

第七章 企业科技进步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与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并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权力。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也应设技术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建立企业科技进步考核制度。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科技进步考核指标,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企业科技进步指标要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充实和加强技术开发力量。大中型工业企业要根据需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小型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技术开发依托。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在完成本企业规定任务的前提下,经企业和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同意,工商部门批准,可对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其经营管理可在企业内部实行单独核算、自计盈亏,实行利润与职工收益挂钩。对具有稳定经费来源、在本行业中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单独核算、自计盈亏的厂办研究所,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独立科研单位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注重应用微电子技术及其他高新技术改造关键工艺、关键设备和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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