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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修正)

  第三十一条 发展技术市场,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群众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取得的技术收入,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认定,在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个人所得依法纳税。技术商品转让方依据有关规定,从技术交易项目的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酬金,支付给有贡献的人员;技术商品受让方可从实施该项技术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吸收、消化该项技术的有关人员。上述酬金和奖励费用,不计征奖金税。个人所得依法纳税。
  第三十二条 发展专利事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和完善以专利管理、专利实施为主要职能的全市专利管理体系和以专利代理、诉讼、中介、咨询、文献检索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 加强软科学研究,发挥软科学在咨询、论证、预测、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市有关部门在经费上应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重视和支持科技情报及技术经济情报研究,建立与健全情报信息网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优惠政策,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和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发展技术贸易,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鼓励技术出口,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和创汇的技术开发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六章 科技进步资金投入

  第三十六条 逐步增加科技进步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科技三项费用市级按不低于财政支出预算的2%、区(县)不低于财政支出预算的0.5%安排拨款额度。
  第三十七条 银行要做好各类科技贷款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逐步扩大科技贷款规模。对具备条件的科研单位,开设流动资金账户,逐步核定流动资金定额。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开发风险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中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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