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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修正)

第五章 科技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围绕本市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工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制订年度科技研究和攻关计划,并统一组织科技攻关。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高新技术的发展领域,扶植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计划经济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的比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本条例规定再提高2-3个百分点,用于发展高新技术。加速科技开发区建设,使其成为本市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基地。科技开发区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一批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大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解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科技攻关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促进其尽快形成新的生产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跟踪国际科技先进水平,开展超前性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中间试验,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市人民政府要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建立中试基地,并协调解决中试基地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从事中间试验所得收入,经市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减免税。对经过中间试验转移到企业的科技项目,计划经济、科技部门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计划或列入市级计划,优先解决资金,促进其形成生产能力。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市计划科研课题。在课题完成鉴定后,经课题下达部门同意,市科技部门批准,可按课题经费的3-5%奖励课题承担者。该项费用从结余经费中支出,不计征奖金税。个人所得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要坚持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凡纳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从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对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公害、保护环境和创汇、节汇型科技成果,以及能带动行业发展的科技成果,市、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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