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艾滋病病人实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的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部门对拘留、收审、劳教人员和劳改罪犯,可根据需要进行性病检查。经检查确诊的性病病人应就地治疗,一般不得保外就医。上述人员释放、释解时性病未愈的,原管束单位应令其到指定的性病诊治单位继续治疗,当地公安机关要协助卫生部门监督其治疗。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和通过注射途径吸毒者,应告诫其到指定的性病诊治单位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性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性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性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性病防治管理监督任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予以处罚,或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有造成性病传播危险的;
(二)在医疗工作中违反消毒、检疫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有造成性病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危险的;
(三)对保育、幼教、饮食、服务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未按规定进行性病检查的;未治愈的性病病人从事以上岗位工作的;
(四)婚前健康检查,没有按规定进行性病检查或对未治愈的性病病人予以结婚登记的;
(五)育龄夫妻一方或双系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卫生防疫机构未及时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的;接到卫生防疫机构通知后,仍发给计划生育指标的;已怀孕不按规定采取中止妊娠措施的;被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不履行中止妊娠职责的;
(六)非性病诊治单位治疗性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