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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以五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二)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经重新批准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建设禁止新建格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闲置或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监测,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责令停止排放,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未取得排放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标准的,给予警告、补办排放许可证,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不按照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水污染事故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五)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六)在地表水保护区内贮存、堆放污染物或者废弃物的,处以2000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七)向地表水体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或者废弃物的,处以5000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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