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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省财政评审中心应在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之日的第10日起,一般工程1个月、大中型工程2个月内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批准文件,并对工程预算报审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预算超概算的,应责令重新报省计委审批。省财政评审中心下达的工程预算审核批准文件是办理工程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核。
  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有条件实行报帐制的项目实行报帐制管理)。结合工程进度及工程监理情况,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进度等定期统计报表、监理报告及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报送省财政厅授权的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核拨工程建设资金。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应当按财政投资预算的90-95%拨付,其余部分待省财政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文件后再进行结算。
  (四)工程竣工决(结)算的审核。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决(结)算编制完成后7日内将竣工决(结)算文件、资料报送省财政厅授权的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竣工决(结)算需报审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送审报告,计委的立项批文,开工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经发、承包双方签章的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会议纪要,经发包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及技术措施费,经发、承包双方工地现场代表签字的施工签证及隐蔽工程技术资料,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预算书,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纪要,工程决(结)算书、工程量结算计算式、钢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有关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证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省财政评审中心应在收齐文件、资料之日的第10日起,一般工程1个月、大中型工程2个月内出具工程决(结)算审核批准文件。
  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后,建设项目中的省级财政投资结余资金必须在3个月内收归专门设立的建设专项帐户,由省计委和省财政厅重新作计划安排。
  国有建设单位凭省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项目竣工验收。
  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省建委组织(特殊行业由主管部门组织),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财政评审中心、相关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
  四、以上办法先试行,试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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