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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3.实行规划公告制度。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使广大群众知晓并积极维护其实施。
  4.改革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完善预审--审批--验收制度。要在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布局、占补挂钩措施和用地计划指标等预审合格后,才进行审批。建设过程中应适当进行监督;建设完后认真验收,要检查执行规划和落实占补挂钩的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或在后者限制的范围内,否则不能审批。
  5.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通过理顺土地监察体制,实行垂直领导或建立省局直管的分区(片)土地监察队伍,以保证土地执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开性。
  (三)确立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国家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作出对土地使用上的限制和对土地用途转变的许可、限制许可或不许可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实施的强制性措施。采取世界上十分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是我国今后土地管理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因此,全省总体规划的实施应以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区为基础,分区制定土地的主导、鼓励、控制和禁止用途,并以此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1.划入农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区内耕地优先发展粮食、油料及蔬菜生产,不得盲目和随意占用或弃耕。加快中低产田土改造,提高复种指数,实行科学种植,以保土、保水、保肥提高生产能力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为根本目的,加强坡耕地的综合改造,进一步搞好粮、油、棉基地建设;鼓励将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整理、改造为耕地。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国家重点项目确需占用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按规定严格审批后,办理耕地转用手续,并给予高额补偿。除生态保护需要外,限制占用本区的耕地发展园、林、牧业,严禁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等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砖瓦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各种废弃物,对其实行永久性保护政策;实行农用土地转用许可制度,不得擅自转变农业用地的用途,包括退耕还林在内也应符合规划或在取得转用许可手续之后方可进行。
  农业用地区内非农建设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用地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定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2.农用非耕地区即划入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的土地分别用于园、林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畜牧业生产及各自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内除耕地外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区内的耕地一般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鼓励群众在维护生态平衡或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采用提高产出率的土地利用方式;大力改良天然草场,建立人工、半人工草场。园、林、牧三类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符合规划。严厉非农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地和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防护林用地以及优良草场,对毁林毁园者要处以经济惩罚乃至法律制裁;鼓励通过水土综合整治,治理水土流失、荒漠化、盐渍化,扩大园林牧业用地面积。
  3.建设用地区即划入城镇、村镇、独立工矿区的土地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使用土地。鼓励建设使用现有的建设用地和空闲地,鼓励零散的建设用地通过缩并、集中实现合理布局。控制该用地区内现有建设用地的用途转变,在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划入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鼓励保护区内影响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和乱砍乱伐、污染环境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四)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措施,完善土地利用管理
  1.积极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和完善地产市场。将土地的出让、转让和年租制等有偿使用方式有结合起来,强化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市场规则,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2.严格界定行政划拨土地的对象和范围,杜绝执行中的随意性,为国有土地的供地方式由双轨制向全面的有偿使用转化创造条件。
  3.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经济扶持政策。我省各级政府要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利用各种土地收益建立土地利用专项资金,用于耕地的保护、整理、复垦和开发,并向重点区域倾斜。鼓励个人整理、复垦和按规划开发农用地;建设单位整理、复垦和按规划开发耕地的投资,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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