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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取得,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以及有认定权的高等学校依法予以认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逐步使高等学校教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具体工作,由地级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委托授权的规定,负责评定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编制标准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确定人员配置方案,择优聘任教师。学校对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中小学向社会招聘教师,由县级以上教育、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任教。
  教师聘任期为一至六年,教师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中小学对在聘期内教师的解聘,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优先保证师范教育的投入。
  高等师范学校要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培养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
  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也应当参与承担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的任务。
  第十一条 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派应届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
  鼓励师范专业毕业生到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乡村任教,并给予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师范专业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服务期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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