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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4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9号)


   《黑龙江省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其他组织(以下统 称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帐簿监督管理是对会计帐簿实行统一格式、定点印刷、定点发行和规范使用。
  第四条 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是全省会计帐簿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在哈尔滨市的中直、省直单位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工作;市(行署)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工作。
  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七条 会计帐簿由省财政部门统一格式、定点印刷,扉页套印有关建帐监督管理专用章。
  第八条 会计帐簿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本级发行单位,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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