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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安边防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制式服装,佩戴执勤标志并出示边防治安管理检查身份证件,文明执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领、变更、注销出海证件的;
  (二)不按规定携带出海证件出海的;
  (三)船舶停港期间不在规定的区域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标示船名、船号或者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及使用活动船牌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口申报、登记手续或者申报、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涂改、伪造、冒用、转借、买卖出海证件的;
  (四)雇用、载运无出海证件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出海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进入外国或者香港、台湾地区海域以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其他海域的;
  (二)违反规定搭靠外国船舶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船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留用或者扩散拾到的违禁物品的;
  (二)向外国船舶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船舶购买、索要、接受违禁物品的;
  (三)违反规定登上或者载运无关人员登上外国船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船舶的;
  (四)擅自停靠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港、岸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拦截、强行靠登、扣押他人船舶或者非法扣押他人及其财物的;
  (二)在海上强行买卖渔获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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