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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科学技术研究计划实行课题制,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和中介评估制度。
  第二十三条 深化科研机构改革,促进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法人、部分或者整体进入企业、转变为企业型中介服务机构等。部分农业类和公益类科研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科研机构向企业转制的政策,可以减免科研机构转制期间应当上缴地方财政的各项规费,对科研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改革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
  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者进入企业,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确定资本金。鼓励科技人员以资金和技术成果入股。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近年净资产增值中的一部分以个人股的形式量化分配给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
  第二十四条 改革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推行工效挂钩、岗位工资与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充分利用各自优势,以股份制或者会员制等方式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研究开发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作价金额一般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和非专利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鼓励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并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加强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由制定科技计划的部门代表政府与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签订委托研究开发合同,约定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保密和分享利益办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或者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完成以前,不得擅自离职,因擅自离职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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