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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99)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
 (1999年11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一款改为第四条第二、三款,增加一款为第四条第一款,具体修改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条第二、三款改为第三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四、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一)项分别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五、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投票方法;
  (四)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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