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
  (三)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
  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是指:
  (一)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
  (二)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
  (三)其他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第十条 行政机关采取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证据登记保存期间,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有权就行政机关对其无关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申请复议;对登记保存不当或者非法超期登记保存造成的损失请求行政赔偿。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构成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事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无固定住所或者无合法经营场所的;
  (二)当事人身份当场不能确认的;
  (三)在边远山区、水上、交通不便和没有代收罚款单位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三条规定,未以书面形式委托或者未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下级行政机关的名义出具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