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十条规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第十条规定的个人,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有倒卖客票或拉客宰客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通告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处罚,由重庆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总队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检举揭发违反本通告的人和事,受理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部门应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重庆市交通局的举报电话为:67750464(白天)、67852719(夜间);
重庆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总队的举报电话为:63841325,63847055。
第二十三条 本通告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过去其他通告、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