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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徕旅客。
  禁止套购客票场外交易。
  第七条 中心应在售票大厅内统一公示客船的船名、类别、等级、船况、价格、航线、到发船时间、上下船码头、停靠港站(景点)及停泊时间。
  水路客运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在其营业地点公示客船的船名、类别、等级、船况、价格、航线、到发船时间、上下船码头、停靠港站(景点)及停泊时间。
  在售票大厅出售本公司客票的售票窗口代理出售其他公司客票的,必须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客船开航前10分钟,重庆港售票大厅停止发售其客票,需购票的旅客可以到趸船补票。
  团队预留客票应在开航前6小时提取。超过规定时限的,其计划作废。
  旅客退票,应到售票大厅退票窗口或远程联网售票点退票。
  第九条 售票员应持证上岗,遵章守纪,遵守微机操作规程,按规定收费。
  售票员在售票工作中,不得有诋毁性和欺骗性宣传,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和服务,不得接受船方给予的任何好处。
  第十条 禁止在港口、码头、船上、售票大厅等公共场所用高音喇叭招徕旅客。
  禁止售票员进行场外售票。
  第十一条 营运客船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并按规定参加评审定级,接受年检。
  第十二条 营运客船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线、班期、停靠港站(景点)、到发船时间、停泊时间行驶。
  治理整顿期间,冻结新增客船运力,严格控制老龄船的使用,限制低标准船进入市场。
  第十三条 营运客船必须按评定的等级核定票价,其船舶等级、性质、票价必须公示于旅客,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水路客运企业、营运客船应维护好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服务规划,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市政、物价、港口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港口地区和依法设立的售票网点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商业摊点等事项的管理,严厉打击拉客宰客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相关场所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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