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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现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代市长 包叙定
                         1999年12月2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规范票务管理,打击不法行为,加强水路客运企业管理,合理调控运力,整治港口环境,保障水路客运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树立重庆港良好的窗口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从事水路客运及水路客运服务的企业(含旅行社及其门市部、售票点等)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从事代订、代购、代售客票的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本通告。
  第三条 为加强规范化管理,重庆港水路客运售票由重庆市水路客运市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2000年1月5日起实行微机售票、统一票样、统一票务管理和票款解交管理。
  中心售票处设在重庆港客运总站售票大厅内(朝天门大酒店附一楼)。
  第四条 为方便旅客购票,除售票大厅内集中售票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远程联网微机售票进行规划、布点。
  根据规划布点,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宾馆、饭店等处设立远程联网的微机售票点。
  第五条 申请从事水路客运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能经营。
  远程联网的微机售票点除按前款规定办理外,还应到中心申领船票定点销售标牌。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水路客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 水路客运服务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就客票代销问题违反国家规定与水路客运公司进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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