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严格
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
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阶段,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经省委同意,现就防止和纠正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一户只准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对购买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以侵占论处,一律予以没收。
二、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严格执行职级控制面积标准。根据鄂清房领发〔1996〕3号《关于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厅(局)级干部每户130平方米,处级干部每户100平方米。
县(处)级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上述规定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可增加20平方米:(1)属本城镇户口三代同堂的;(2)任县(处)级干部12年以上的。
三、所购公有住房超过职级控制面积标准20平方米以上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房改政策规定以当地市场价交付购房款。
四、在所居住的城镇建有私房的,不得购买和租用公有住房。
五、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两地各有一套符合干部职级标准住房的,只能购买一处公有住房。其配偶因工作原因不能随迁,需要租用公有住房的,只能按市场价租住。
六、任何单位都不得趁房改之机,为领导干部用公款购买超过职级控制面积标准的商品房用作福利分房参与房改。违者除没收所购房产外,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七、领导干部多处占有公有住房的,必须予以清退,并将清退情况向本单位房改领导小组报告,在未清退之前,不得参与房改和购买公有住房。
八、领导干部违纪多占、多购公有住房,至明年3月底仍未清退的,按有关规定从重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