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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9.违反房改政策擅自提高住房补贴标准或扩大住房补贴范围发放补贴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照《纪律处分条例》一百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以后,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单位擅自建房、购买商品房,违反规定进行福利性分房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纪律处分条例》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1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以后,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违反房改政策规定批准建房立项、拨款、发放施工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纪律处分条例》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四条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要批评教育,并帮助其改正错误;对错误比较严重、本人能够主动向组织检讨并认真纠正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对坚持错误拒不纠正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一般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纪人员不是共产党员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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