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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4.弄虚作假,隐瞒住房面积和骗取住房补贴的,根据所犯错误情节,参照《纪律处分条例》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处党籍处分。
  5.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为了单位和小团体的利益,不认真执行清房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认真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纪律处分条例》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6.负责评估和售房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如实评估,故意少算或多算售房面积,压价或抬价售房的,除按规定如数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违反规定超标准为职工用公款装修住房的,除按规定限期纠正外,对单位负责人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在清房和房改工作中,为他人出具假证明,提供虚假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参照《纪律处分条例》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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