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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纪委、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共甘肃省纪委 甘肃省监察厅
 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号)9号)精神,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和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与我省住房制度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纪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违反住房制度改革的违纪行为,除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外,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违反房改政策多占住房,按规定应该清退而拒不清退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超标准装修住房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对违反规定将公房出租或者将尚未获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公房私自出租和进行房产交易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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