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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第四条 本省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省长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 本省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各县(市)人民法院院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本省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免地区各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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