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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20号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于1999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6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省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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