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桥养护、维修和检测,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的,船舶应当按照港航监督部门发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二十三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处置突发性事件以及对危险物品运输检查等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桥管理范围内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四条 严禁聚众堵塞大桥交通或者妨碍大桥交通、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大桥路面的清障救援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清障救援部门应当24小时值班,保持清障救援设备齐全完好。接到清障求助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予以紧急处理。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通过大桥必须缴纳车辆通行费。
悬挂军车、武警号牌的车辆通过大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计划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2个月以下驾驶证,对其他人员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机动车驾驶员,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费人员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费款,可以处应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缴纳通行费且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障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大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