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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1999年12月6日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场所、工具、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和劳动等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工商、技术监督、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五条 制定服务价格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大多数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重要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六条 对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服务质量差别较大的服务行业或者服务项目,可以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
  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者协商确定除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的服务价格。其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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