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后30日内,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按下列规定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实行合理标价中标的原则。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压级压价,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款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主体工程。对工程中的非主体部分,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