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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通住宅转让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深府〔1999〕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精神,现对我市征收土地增值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居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收土地增值费。对1999年8月1日后已征收的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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