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允许停建项目在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调整原规划设计,或修改建筑设计,改变使用性质,使工程启动后能适应市场需求。
4.对手续不完备的停建工程,政府有关部门在工程合作、转让、拍卖等处理过程中,要采取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形式,加快处理进度。
二、切实做好空置商品房的消化处置工作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住房市场消费需求,适度控制房地产开发总量。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由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报计划部门审批后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实行项目开发与市场需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项目招标投标四结合,防止土地闲置和商品房积压。
今明两年,凡商品房积压量大的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开工各类商品房项目,除适量经济适用房建设、旧城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商品房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拆迁项目,凡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开发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经拆迁主管部门监管,不发拆迁许可证;拆迁安置房未落实,不得实施动迁。
(二)鼓励以房换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参与危陋简房改造,通过以房换地,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拆迁安置用房。以房换地后腾出的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时,视拆迁安置费用情况,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腾出的地块可以转让,在转让手续费上给予优惠。同时,受让人仍享受该地块出让金和配套费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在不违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行情在3年内缓建商品房并建设临时绿地、临时市场或临时停车场,经营收益归开发企业。
(三)各级人民政府可定量限价收购一批住宅房屋,通过完善配套、综合整治、环境绿化等措施,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
(四)各商业银行要对房地产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制定相应的贷款回收计划,通过追索债务,促使开发企业让利降价出售空置商品房。对限价销售空置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
(五)加大银行信贷对个人住房消费和投资的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扩大按揭贷款购房业务,支持企业和个人运用按揭方式,购买和消化空置商品房;积极组建和发展担保公司,推行多种担保形式,防范金融风险;增加贷款种类,简化贷款手续,鼓励和吸引个人抵押贷款购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作用,发展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积极支持个人以抵押贷款形式购买空置房。
(六)对空置商品住宅销售环节的税费给予优惠。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契税,免税优惠时间限于2000年12月31日前。对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的空置商品住宅,免收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费优惠时间限于2000年12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