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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消化处置积压房地产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消化处置积压
 房地产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9〕7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停建商品房工程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一)依法处理闲置土地。凡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2年未使用或动工开发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开发准备就序且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停建项目用地,经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已经缴纳全部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为1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部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为1年,继续收取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计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新项目时,如申请项目与停建项目在建设规模、用途等方面基本相近,应努力实施转换,由立项单位以收购、受让等方式接收停建工程,用新建项目资金启动停建工程。
  (三)对已经资不抵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偿,其停建项目依法拍卖转让,其中对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拍卖所得应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清偿企业债务。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或停建工程2年以上的,未处置前不再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以停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未完建筑物作价,与其他有资质的开发企业合作联建,或停建工程以转换、拍卖、转让、法院裁判等方式(包括清偿银行等债务)处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未完建筑物权属变更手续。
  2.对启动停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给予减免一定数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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