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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
 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9〕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认真解决外商反映强烈的几个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涉外政务公开制度。 各级政府涉外部门实行公开政策法规、公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办事人员职责的行政服务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规定具体办结时限,实行承诺制。加大涉外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向外商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各级外经贸部门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作用,定期举办政策发布会,及时向企业通报发布政策信息。
  二、实行外商投诉纠纷处理责任制。 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实行负责制,由各级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受理并认真及时处理。处理投诉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未予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应每15天内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经办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外商投诉案件的,要追究经办人及其有关领导的责任。投诉处理机构对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投诉事项必须及时向政府报告。
  三、严格依法依合同办事。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或解聘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中方管理人员应善于同外方合作共事,依照合同、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事。
  四、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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