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政府按照《
教育法》规定增加高教投入,保证高教经费达到“三个增长”。省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比例,自1999年起到2003年,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在保证教育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的前提下,加大对高教重点项目的投入。增加基建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一流大学建设。
27.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学校收费还贷等办法建设学生宿舍与后勤、教学设施;同时吸收社会资金,个人投资或捐资,增加高教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28.逐步提高学生收费标准。民办高校(含公办学校中招收的民办部分的学生)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逐步按培养成本收费;学校按弹性计划招收的学生按培养成本收费;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试行按所修课程学分值收费;不同学校、专业可以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要建立完善的助学机制,采取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以及生活补助等措施,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29.鼓励学校以各种形式参与各类产业特别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以产业养教育,争取3年内使校办产业上缴学校的收入增长1倍以上。支持鼓励高校与地方和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30.高校在开源节流,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使教学科研经费占学校经费的比例不断增加,教学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八、建设一流大学,提高山东高教整体水平
31.通过优化组合,转换机制,经费支持,政策倾斜,经过10年或更长时间的努力,使我省1所高校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32.加强“211工程”和三项重点建设。在“八五”以来建设的基础上,遴选30个重点学科、20个重点实验室和若干名骨干教师,加大扶持力度;制订聘任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设立100-150个高校特聘教授岗位。通过建设,使3-5所高校进入全国同类高校的前列,一批学科、实验室、学者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33.全省所有高校争取在2005年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办学标准,多数高校通过教学工作优秀学校的评价。
九、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34.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为高校服务,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认真落实《
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高教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使高校成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