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积极推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集团、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国外机构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举办高等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者可以得到适当回报;新建或扩建民办高校用地,除外商投资经营和经营性私立学校外,当地政府要依法划拨;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等学历教育标准的民办高校,要按规定程序尽快批准为学历民办高校;经评估达到办学条件的民办高校,可以成为公办高校以高职教育为主的二级学院或承担公办高校部分培养任务。民办高校享有与公办高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争取5年左右支持大型企业投资兴建10所达到高等学校教育办学条件的民办高校,在校生规模达到2-3万人,带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到2005年,全省民办高校发展到120处,在校生规模达到2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校发展到50处,在校生达8万人,其他非学历民办高校60处,年培训非学历高等教育结业生15万人。
19.国有高校试行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体制。民办部分可以是合进一块,也可以在高校划出一块,民办部分单独划线,单独录取。
20.在1-2所国有高校进行民办的试点工作。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将其放给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参照民办高校方式运行。
21.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地方急需的专门人才。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部分高等专科学校要逐步调整为职业技术学院;少数具备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可以改建为职业技术学院;各市地在统筹当地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可以现有高校为依托,办好1所职业技术学院。
22.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强化其作为国家考试的政府行为。到2010年,社会学历文凭考试争取每年达到50万人次,社会学历考试争取每年达到100万人次。
六、深化招生就业制度改革
23.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稳住本科招生,把好生源质量关。逐步放开高等职业教育招生,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高职的比例。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要面向市场,增强专业的适应性,宽进严出。
24.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和考生的选择机会。在规定的投档线内,由学校自主录取;安排1-2%的弹性计划,由学校在规定分数线内录取。
25.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尽快建立由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出发,有计划地吸收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和重要岗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安置工作,解决相关的派遣、户籍、人事档案等问题,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