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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9〕7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经所在院校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二)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由所在市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进行初步评审,合格者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市地或者省政府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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