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适用哪一民族的生育规定,由夫妻双方商定。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必须持有《生育证》方可生育;无《生育证》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生育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夫妻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的,必须经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优生和节育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节育科学知识,推行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科研机构,要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工作,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节育新技术。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开展优生、节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适龄男女结婚应当做婚前检查,生育应当接受优生指导。
  第二十条 患有医学上认定为影响后代健康的地方病的夫妻,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治愈后可以生育。
  患有医学上认定的痴、呆、傻的夫妻,必须采取节育措施,治愈前禁止生育。
  第二十一条 生育有严重生理缺陷子女的夫妻,再次妊娠前,应当接受旗县级以上优生咨询单位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经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查明,夫妻一方患有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中止妊娠并施行绝育手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