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资源区划条例

  调整农业内部结构,需要改变农业资源利用方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评价。
  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评价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重视和大力保护农业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必须依据农业资源区划作出科学规划,并经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农业资源专业区划管理部门论证评估。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资源动态监测制度与信息网络体系,采用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农业资源变化状况定期进行监测,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资源监测和评价报告,为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农业资源专业区划管理部门对农业资源区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农业资源区划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资源区划档案管理制度,将农业资源调查和监测数据、评价报告、区划、规划及其他研究成果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和管理。
  禁止泄露、出卖保密的农业资源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农业资源调查中拒报、虚报、伪造、篡改数据的;
  (二)擅自变更农业资源区划的;
  (三)开发、利用农业资源造成浪费和破坏的;
  (四)不按规定执行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评价制度或者评价时弄虚作假的;
  (五)丢失、散失或泄露、出卖保密的农业资源数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