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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1999年8月11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黑龙江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会员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涉及会员合法权益案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涉及会员合法权益的非诉讼案件;规范全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受侵案件的处理办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我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办理涉及会员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办理涉及会员合法权益受侵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重要工作职责。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实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
  第六条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需要个体劳动者协会予以维护时,会员可向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投诉。
  第七条 会员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会员;
  (二)有明确的投诉相对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八条 会员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投诉应递交投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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