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港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本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 沪信息港办〔1997〕31号
沪工商办〔1997〕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信息管理部门,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全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服务和共享,规范本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的管理,防止有碍国家安全和不良信息的产生,查处侵权和非法经营行为,维护信息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务院和市领导的指示,现就加强本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类企业资质审核和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从事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的企业均实行资质审核制度
(一)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类企业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采集、加工、传输和发布各类信息资源的经营性企事业单位。
(二)本市范围内,凡申请从事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的企业,在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前,应先到市信息港办公室办理资质审核申请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凡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接入单位凭该许可证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负责办理《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本市主管部门应将许可证和接入单位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信息港办公室备案。但是国际互联网络接入单位又从事信息资源服务的,仍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类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出后的六个月内,到市信息港办公室补办审核手续。
二、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开业条件审核。凡从事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者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有可靠并能及时更新的信息来源;
有开展该项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资金;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二)申请审核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从事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