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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统计信息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从事统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统计信息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0日 上海市统计局
 沪信息办〔1998〕22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统计信息的发布,保障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防止虚假、伪造统计信息的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统计信息(以下简称发布统计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是指通过计算机之间的互联,进行文字、声音、图像等电子信息的转输和交换,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和提供服务的种类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总称。
  (二)统计信息,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并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的经济、社会统计资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的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负责对发布统计信息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负责对发布统计信息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机构,按其职责,负责对本地区发布统计信息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统计信息分类及内容)
  统计信息分为宏观统计信息和微观统计信息。
  宏观统计信息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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