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发展公众电脑屋资格的单位方可与申办者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并上报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发放《代办证》。
第七条 (申请程序)
申办公众电脑屋的程序如下:
(一)向市信息办提出资质审核申请;
(二)经批准后,凭市信息办颁发的《准营证》与经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许可具有发展公众电脑屋资格的单位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并向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发放《代办证》;
(三)凭《准营证》和《代办证》向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合格证》;
(四)凭《准营证》、《代办证》和《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审证期限)
审证期限各为15天。
第九条 (经营条件)
(一)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的计算机数量不少于20台。
(二)营业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营业场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当具备安全通道;
(三)网络维护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指定安全责任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
(四)管理制度齐全;
(五)新办企业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
第十条 (经营要求)
(一)公众电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室外统一安装“公众电脑屋”字样的标识;《代办证》、《准营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必须挂在室内醒目的位置;
(二)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公众电脑屋从业人员服务合格证》;
(三)安全责任人应当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项培训合格证》,安全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上海市计算机信息安全员资格证书》;
(四)明码公布收费价格;
(五)对收发电子邮件、使用国际互联网服务的顾客,应当登记收发电子邮件、使用国际互联网服务的起始、结束时间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登记记录应当保持三年;
(六)经营者必须每季度向市信息办汇报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