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众电脑屋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9日 沪信息办〔1999〕87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公众电脑屋的健康发展,规范计算机信息服务市场的经营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电脑屋是指通过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浏览、信息查询、网络休闲、收发电子邮件等信息服务的综合性营业场所。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公众电脑屋信息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众电脑屋资质管理和监督;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公众电脑屋中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市公众电脑屋的网络接入业务经营管理和监督;上海市文化局负责查处在本市各类娱乐场所利用电脑进行游戏的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公众电脑屋的登记注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经营证照)
公众电脑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具有市信息办颁发的《上海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准营证》(以下简称《准营证》)、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上海市互联网络上网服务经营代办证》(以下简称《代办证》)、市公安局核发的《上海市公众电脑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第六条 (受理部门)
上海市公众电脑屋审证办公室是市信息办专门受理申请《准营证》的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公众电脑屋的营业申请,进行资质审核,各区、县信息化机构可对本辖区内公众电脑屋的申办进行受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按《上海市公众电脑屋安全管理办法》核发《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