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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

  接收方发现该电子报文的接收方不应是自己时,应当立即通知发送方,并同时通知EDI中心将该电子报文从其系统中删除,以防止其进入数据日志。
  第二十六条 (报文内容的确认)
  电子报文的发送方可以要求接收方对传送的电子报文内容是否正确予以确认。确认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发送和接收报文的时间和地点)
  电子报文发送时间以该报文进入EDI中心的时间为准;电子报文收到时间以该报文进入接收方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除发送方和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发送方的营业地点视为电子报文的发出地;接收方的营业地点视为电子报文的接收地。
  第二十八条 (报文的存储与管理)
  法律、法规应当长期保存的电子报文,EDI中心应当存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用户与EDI中心可以协议商定保存期限。
  电子报文的存储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存储的电子报文应当可以恢复,并可读显示;
  (二)附属信息,包括发送方、接收方、发送日期和时间、接收日期和时间等应当与电子报文一并存储;
  (三)电子报文存储应当作异地备份;
  (四)电子报文的传输、查阅、存储与恢复应当执行严格的权限管理与保密措施;
  (五)在规定的存储期限内,EDI中心应当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与其有关的数据日志。
  第二十九条 (资费)
  EDI的入网开户、信息传输、交换、转输、处理和存储,以及查询和恢复等资费的收取规则,由市信息办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报文:指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生成、存储或者传递的信息。
  (二)电子签名:指在电子报文中能确认电子报文发送方或接收方身份的一种电子数据标识。
  (三)代码:指以缩写形式记录或者表示信息的字符串,即表示或者标识信息的,能被计算机识别的特定的符号。
  (四)用户:指与EDI中心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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