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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

  发送人和接收人之间的数据交换应当采用EDI方式。在特殊情况下,经协议可以允许使用其他通信方式。
  第二十条 (报文格式标准)
  EDI报文格式应当采用UN/EDIFACT国际标准和国家技术主管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
  在本规定发布实施之日前采用的行业标准和协议标准高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在本规定实施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报文代码标准)
  EDI报文的代码数据应当采用UN/EDIFACT代码表规定的国际代码标准和国家标准。
  无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时,可以采用行业标准或者协议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报文与代码的变更)
  用户需对报文格式和报文代码作变更,应当向EDI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运行安全要求)
  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的运行应当安全、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EDI中心的设备应当由专人按规范操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入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洁盘片运作;
  (四)EDI传输系统应当保持畅通,发生故障不能保障运行安全的,应当停止运行;故障排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运行;
  (五)除不可抗力外,任何EDI覆盖站点的运行功能均不得失效;
  (六)EDI中心应当确保用户数据、文档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七)EDI中心应当确保不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查询;EDI中心对查询应当留存记录;
  (八)用户发现危及EDI网络安全或者保密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EDI中心。
  第二十四条 (报文发送的确认)
  电子报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送方所发送:
  (一)由发送方或者其授权人发送的;
  (二)由发送方和其授权人设计的应用软件系统发送的;
  (三)由接收方按协议确定的鉴别程序予以确认的。
  第二十五条 (报文传送的确认)
  电子报文的发送方可以要求接收方在收到报文后,按照发送方的要求,处理该电子报文并给予确认。确认报文的方式可以由发送方和接收方协商决定。接收方认为收到的电子报文形式上不正确和不完整,或者传送不够有序,应当立即通知发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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